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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分户评估,应当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新旧程度、楼层、朝向等因素。当事人对分户评估报告不服的,可以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评估机构和有关专家参加评审,由专家组确定评估结果。
  分户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房地产评估资质、资格证书,并到估价对象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适时公布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名单及资质、信用等情况,提供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查询服务。
  与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中介机构和估价人员,不得承担该拆迁房屋的评估。已经评估的,其评估结果无效。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评估中介机构的,由拆迁人与评估中介机构订立委托评估合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选择评估中介机构的,由拆迁人、被拆迁人与评估中介机构订立委托评估合同。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评估中介机构应当指定3名以上估价人员,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
  拆迁房屋估价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日期为准。
  第三十条 评估结束后,评估中介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估价报告书。
  估价报告书应当由估价人员署名,加盖评估中介机构公章,并报房屋拆迁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评估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向公众公布,接受监督。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权要求评估中介机构就评估报告书作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人应当配合评估工作。无故阻碍评估的,其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由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裁决机关参照同类房屋的补偿金额裁决。
  第三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评估中介机构和估价人员的监督。评估中介机构或者估价人员在房地产评估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从事拆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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