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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施工企业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制定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一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建设时所附条件处理,未附条件的,按照其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公告发布后进行的装饰装修,一律不予补偿。擅自扩建的,扩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三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和房屋新旧程度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被拆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权属证书未注明的,以产权档案记录或者其它有效文件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改变后的用途不得作为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先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和房屋新旧程度进行分类评估,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然后由拆迁人与每一个被拆迁人根据分类评估价格,结合被拆迁人房屋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同一范围内被拆迁人人数较少,且被拆迁人愿意直接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拆迁人可以不进行评估,直接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前条规定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择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双方不能就评估中介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拒绝选择评估中介机构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评估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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