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岳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罗碧升
二○○四年一月二日
岳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或被拆房屋承租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公用事业、公安、司法、文化、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按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未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不得实施拆迁。
第五条 申请领取《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㈢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㈣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