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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9〕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盐城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盐城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检查和考核,确保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58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全市境内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认定、已列入省养护管理资金补助范围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的主要内容是管养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落实和管养范围内的公路、桥涵及其附属设施日常维护、小修保养、路产路权维护、公路大中修工程、水毁抢修、公路绿化、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考核工作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考核分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季度考核每季度组织一次,在次季度的前10日内完成;年度考核按该年度四个季度考核得分加权计算,各季度考核得分占年度考核得分的比例,前三季度分别为20%,第四季度为40%。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总分为1000分,得分800分以上(含800分)为优秀,700分(含700分)-799分良好,600分(含600分)-699分为合格,60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条 农村公路管养质量考核成绩与管养经费的拨付挂钩,具体方法如下:
  (一)考核得分800分,全额拨付管养经费,给予适当奖励资金;
  (二)考核得分在700分-799分,全额拨付管养经费;
  (三)考核得分在600分-699分,拨付管养经费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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