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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03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2004)(发布日期:2004年7月8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8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09)(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5日)废止

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2000年1月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月2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关于修改<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对烟花爆竹实行限定燃放、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安部门)主管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禁放管理的行政处罚工作。
  建设、交通、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教育。
  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对其负有教育和管束的责任。

第二章 烟花爆竹的运输、储存与销售

  第六条 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烟花爆竹。
  第七条 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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