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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七、 建立预警机制,完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
  各级政府要增强安全预警意识,搞好重大事故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加强市、县市区、乡镇三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尽快建立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设专业化的救援队伍,建立矿山救援有偿服务制度,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灾能力。县市区政府应尽快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信息报告体系、智能决策体系,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矿山、建筑施工企业,旅游景区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配备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八、 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逐步推行注册安全员制度。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和大量使用的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00人以下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注册安全员。
  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在安全检测、检验、培训、评价、评估、认证、咨询服务中的作用,积极推行安全评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九、 完善监管机构,坚持依法行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直属同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管理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建立执法队伍,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察员,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发证。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要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能,并及时向同级综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工作情况。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增强执法意识,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或业主,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的力度。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并确保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落实到位。特别是对瞒报事故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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