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残疾人农业税费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减免工作的通知
(岳政发[20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为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后残疾人农业税费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下称“两工”)负担减免工作,进一步落实国家对残疾人的有关优惠政策,保障农村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2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办等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意见和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19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减免范围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本市农村户口、在户口所在地承包土地、已承担农业税费和“两工”负担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减征或免征所承担的农业税费和“两工”负担。
二、 减免条件和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国家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经鉴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分别按下列标准申请减免农业税费及“两工”负担:
(1)盲残一、二级,低视力、肢体、精神、智力残一级中已基本丧失劳动力的极重度残疾人,可申请免除本人的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和“两工”负担。
(2)言语、听力残一、二级,低视力、肢体、精神、智力残二级中已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可申请减免本人50%的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和“两工”负担。
(3)精神、肢体残三级,言语、听力、智力残三、四级等其他残疾人中已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中度残疾人,可申请减免本人30%的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和“两工”负担。
(4)夫妻双方均为符合减免条件的残疾人,可另外申请减免2名以内16岁以下未成年子女30%的农业税及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