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道路交通事故:以交警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启动市交警支队《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㈣铁路安全事故:以铁路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启动《岳阳车站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岳阳北站、路口铺车站《非正常情况下应急组织处理预案》;
㈤水上交通事故:以交通、海事、港监等部门为主,启动《水上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岳阳长江水上搜救工作程序和预案》;
㈥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危险化学品主管部门组织,以公安、消防部门为主,安监、交通、卫生、质监、环保等部门配合,按市消防支队《抢险救援工作规程》和《职业中毒及有毒化学品泄漏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抢险救援;
㈦楼房、危房倒塌事故:以建设、房产部门为主,公安、消防等部门配合,启动《岳阳市建设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㈧农机事故:以农机部门为主,交警、保险等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配合;
㈨矿山事故:以当地政府为主,国土、安监、公安等部门配合,启动《岳阳市地质灾害防灾预案》;
㈩特种设备事故:以质监、安监部门为主,公安等部门配合。
第七章 后勤保障
第十三条 抢险所需物资、设备、器材由现场指挥报告总指挥同意后,方可调用。
第十四条 重大安全事故救灾经费经总指挥批准后,由市财政专项拨付。
第八章 培训与演练
第十五条 为提高事故发生后各职能部门的应急救援能力,强化全民抗灾意识,做到应急救援井然有序,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市区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企业和社区,以及各专业抢险救援人员,应经常性地对相关人员进行消防、抢险、救援、防护、逃生、避险等专业知识培训、教育和演练。通过演练,对预案进一步修改完善,提高预案的实战可靠性。
第九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国家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对责任事故,按国务院和政府有关规定,由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