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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岳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岳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政发[2004]4号),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管,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属驻市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工作目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部署,责任体系的建立和健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项整治、隐患治理、事故查处、行政许可审查等。事故控制指标主要考核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工矿企业死亡人数、工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等。工作目标、控制指标和考核标准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订下达。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及市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属驻市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各责任保证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全,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每年12月底,各被考核单位应将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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