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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57号)、市政府《关于规范城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告》(岳政告[200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进一步理顺体制,明确职责和执法主体,监督引导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杜绝规避监管的现象,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严格执法;其所属的建筑工程管理机构要加强建筑市场的日常管理和执法检查,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加强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起重机械安装资质审批、使用登记、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其中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机械负责设计、制造单位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及主管部门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指导与监督。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其资格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凡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明确工作重点,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保证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要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日常巡查和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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