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基本农田保护,严禁以各种名义违法占用基本农田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严禁”、“五个不准”制度。“五个严禁”即:严禁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改变,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严禁通过调整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数量和布局,规避报批占用基本农田;严禁通过修改或调整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降低基本农田保护的质量要求,把大面积的基本农田调整到其他地区;严禁突破规划,降低基本农田保护率,擅自减少本地区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增加建设用地总规模,要严格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改,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条件而要求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申请一律不予受理;严禁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的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不得以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搞现代农业或设施农业为名,在基本农田内建设永久性建筑或进行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活动。
“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三、严格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审核制度
各地要严格遵守和执行《
土地管理法》和《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以外的其他非农业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各地在建设用地审查过程中,对涉及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把关。发现须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规划调整的,要对调整依据、程序、建设用地性质、批准文件等进行严格审查。对超出法律规定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各类非农业建设,一概不予受理用地申请或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