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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政发[200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驻市各单 位:

  《岳阳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岳阳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排污费的核定与征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排污者排污费的核定与征收。

  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范围内排污者的排污费,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征收标准后,委托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征。
  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者排污费的核定与征收。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征收。

  第三条 排污费的缴库。排污者应当在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或者复核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市或县、市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按日将收取的排污费缴入国库。国库不按规定比例解缴排污费的,由上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 排污费的上解。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10%缴入中央国库,90%缴入市国库。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10%缴入中央国库,90%缴入县、市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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