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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家庭生活、畜禽饮用或者其他少量取水的;
  (二)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取水的;
  (三)保证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
  (四)防御或者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但是,最大取水量每秒10立方米以上的农业灌溉工程、最大取水量每日0.5万立方米以上的矿井或者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将论证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条 除水力发电企业外的其他取水单位,应当装置质量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准确计量取水量。不装置合格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取水工程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取水量。

  第六条 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其收费标准为:

  (一)自备水源单位取用地表水的,生活用水每立方米为0.025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为0.03元,水力、火力发电每千瓦小时0.001元。在城市规划区取用地下水的每立方米为0.3元,在非城市规划区取用地下水的每立方米为0.05元。

  (二)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发了《供水企业资质证》或《供水企业试运行证》的市政公共供水企业,取用地表水的每立方米为0.02元,取用地下水的每立方米为0.05元。

  第七条 自备水源单位按月报送取水量报表,经审定后,按季度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市政公共供水企业的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伴水费征收,按月上缴同级国库。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应由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代征不力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终止委托。委托征收的水资源费由代征单位按季度将总额的10%上缴上级国库,统筹使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水资源费缴纳单位送达《湖南省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缴款单位应按通知规定的期限和缴款数额到指定银行缴纳水资源费。代收银行应当按规定的收入级次分别缴入各级国库。
  未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缓交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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