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岳阳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 长:罗碧升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岳阳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12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是实施水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措施,其目的是合理开发、科学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条 全市范围内所有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取得取水权。取水许可申请按照下列权限分级审批:
(一)日取地表水8万立方米以上、日取地下水0.5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企业的取水许可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日取地表水3万立方米以上不足8万立方米、日取地下水0.3万立方米以上不足0.5万立方米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的水力发电企业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日取地表水不足3万立方米、日取地下水不足0.3万立方米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不足1万千瓦的水力发电企业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外,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六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政府令第166号第
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按取水量的3倍缴纳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