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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的意见》的通知


  五、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处置单位应每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输一次医疗废物。
  集中处置单位收集、运输医疗废物要采用有明显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的专用收集容器和专用运输车辆。

  六、严禁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集中处置单位应拒绝收运,并及时向环保部门举报。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禁止各类人员捡拾医疗废物。未取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厂)不得接纳、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在用的焚烧炉停止使用。

  七、医疗废物的分类、贮存、收集、运送、处置,实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统一制定的标准统一印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和集中处置单位运送人员在交接时共同填写(一式两份,每月一张),由医疗卫生机构和集中处置单位分别保存5年。

  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集中处置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分别制定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监督检查方案。

  九、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处置单位,要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健康受到损害。

  十、医疗卫生机构和集中处置单位应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十一、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上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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