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的意见》的通知
(岳政发[2004]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6月30日
关于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的意见
(市环保局)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对《条例》的贯彻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范围为:市区(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岳阳县、华容县、湘阴县、平江县、汨罗市、临湘市、屈原管理区本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在交收集运输单位前要就地严格消毒。
四、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具有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条件的单位的申请,不得发放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集中处置单位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处置费纳入医疗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