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4]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管理工作,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改善我市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现就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认识。据2002年全省第二次遥感调查,我市水土流失面积达2389.63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16%,占山丘区的27.7%,水土流失较为严重。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类开发建设项目的数量、规模增长较快。部分单位和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生态效益;只顾开发利用,忽视保护、治理,滥采乱挖,随意倾倒渣土,大面积地表长期裸露,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导致山地土壤瘠薄,植被生长不良,大量泥沙淤积山塘、水库、河道、湖泊,生态环境退化,水旱灾害频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战略的高度认识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水土流失防治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开展水土保持工作。
二、严格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湘水保委〔2003〕4号)规定,修建公路、铁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大中型工业企业及城镇区域开发建设等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在山区、丘陵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环保、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在审查生产建设项目时,对涉及水土保持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三、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管理,落实水土保持方案“三同时”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三同时”制度,即各项水土保持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限期治理。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同时验收各项水土保持设施。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