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生产、经营或服务规模大小,城市供水、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等级分为一、二级,具体分级标准另行制定。一级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的审核、颁发,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级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的审核、颁发,由设区城市的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标准和分级经营范围按城市供水、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不同行业分别制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发。
第六条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已经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到异地经营的,应到当地市政公用事业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请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四)有良好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生产、服务、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负责人具备相应的从业经历和业绩,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六)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及服务承诺,有完善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七)有健全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检测和抢险抢修、应急处置能力;
(八)无行业不良记录,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投诉事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经营许可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申请表》一式4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附件材料1份。附件材料包括: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经营、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身份证;
(四)企业经营、管理、服务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
(五)企业拥有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企业关键和需持证上岗人员上岗证书、社会保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