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06〕15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市政(城管)局:
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具有显著的公用性和自然垄断性。为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类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当提交经营许可申请及规定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活动。新设立的市政公用事业企业、外地外行业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投标的企业,必须首先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特许经营权投标。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