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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开展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精心组织,严肃纪律

  各城区、开发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认真制定本区域本部门拆除违法建筑的具体拆除实施方案,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度。建立和完善拆除违法建筑督查机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对在职责范围内必须查处和拆除,却不履行职责、不作为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监察部门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依法行政,维护稳定

  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既要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又要特别注意工作方式方法。要做到疏堵结合,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维护稳定关系,做到依法无情“拆违”,有情操作。对因拆除违法建筑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及时审理。特别是对弱势群体、少数确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应落实好各项帮扶救助措施。要提前做好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预案,防止因各项工作不到位而出现恶性事件。

  (四)广泛宣传,做好思想工作

  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公开曝光违法建筑典型案例,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登门入户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宣传拆除违法建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和教育广大群众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积极支持和拥护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五)长效管理,巩固成果

  巩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成果,防止违法建设反弹,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体系,加强信息沟通,层层落实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1.完善查处违法建设和拆除违法建筑的配套法规,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配备合格的执法人员和相应设备。

  2.及时发现违法建设,实施查处违法建设分级检查和报告制度。由各街道和乡、镇负责本辖区内的日常检查工作,确保第一时间发现违法建筑,事先进行劝阻,并向所在辖区规划、国土等主管部门报告。

  3.坚决拆除违法建筑,对新发生的违法建筑要发现一处,拆除一处,处理一起。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所属职能部门、街道、乡、镇制止违法建设情况进行监督与责任追究,并向市政府报告。

  4.进一步加强工作力度,明确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具体分工和职责,建立制止违法建设的协调机制,凡使用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予办理工商、消防、卫生等行政许可;已批准许可的,予以纠正。对新建违法建筑,供水、供电、燃气等单位不予提供服务。监察、公安等部门,必要时对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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