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失效]


  (七)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违章作业的;

  (八)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不按照规定报告或不落实事故处理意见以及防范措施的;

  (九)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者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资格认可;进行生产、经营的;

  (十)拒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三十七、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发生责任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工伤亡程度和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对责任单位给予处罚:

  (一)一次轻伤三人或重伤一人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一次轻伤四人以上或重伤二人以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四)一次死亡三人的,处以五万元罚款;一次死亡超过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处一万元罚款。“

  三十八、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按建设项目设计费或承包工程总造价或投资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处以罚款,但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一)建设项目劳动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建设项目的设计和竣工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和验收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建设项目劳动安全设计内容的;

  (四)引进项目、技术、设备未同时引进劳动安全技术、设备或未使用国内制造相应配套的防护设备的。“

  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特种设备制造单位未取得有关资质证件或超出资质范围设计、制造特种设备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吊销相应资质证件;

  (二)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单位未取得有关资质证件或者超出其资质范围,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及改造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吊销相应资质证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