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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失效]

  十五、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取得操作证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复审。“

  十六、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企业必须按规定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安全卫生保护防护装置和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定期检查、维修、检验,保证使用安全可靠。”

  十七、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从事气瓶充装业务的单位和瓶装气体及气瓶经销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充装注册和安全注册登记手续。”

  十八、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企业必须按国家或行业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定期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测;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措施治理。”

  十九、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二十、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企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未成年工、女职工按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二十一、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休息休假制度。”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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