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负责生产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
(十一)依法处理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
(一)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有关规范;
(二)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改造等环节和锅炉、压力容器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规定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四)按规定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
(五)参加特种设备科研成果、新产品和新技术鉴定工作;
(六)依法处理违反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设计和竣工进行卫生审查和验收;
(三)负责职业卫生以及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工作;
(四)负责职业卫生的宣传工作;
(五)依法处理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国家有关工时、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依法处理违反有关工时、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审查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
(二)按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进行竣工验收;
(三)依法处理违反有关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删去第九条、第十条。
八、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