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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2年1月24日)


  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青岛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市、区(市)人民政府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职责分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第七条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的有关规范;

  (二)拟定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专项安全监督监察工作及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检查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范的情况;

  (四)组织实施对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的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及安全咨询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

  (五)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检验检测工作,对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生产、经营及使用进行监督;

  (六)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按规定负责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厂长、经理,下同)、特种作业人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负责核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及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七)按规定负责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者的安全资格认可;

  (八)按管理权限组织或参加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负责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审批结案、统计上报工作;

  (九)负责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的预评价审定、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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