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厅关于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卫农卫〔2009〕16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
为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根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要求,现就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符合免试注册条件补办注册问题
2004年以来,虽经多次补报,一些地方仍有少数符合免试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未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结合各地实际,经研究决定,同意继续为这部分乡村医生补办执业注册手续。
(一)人员条件
补办执业注册的乡村医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正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2、在《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之日(2004年1月1日)前已经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
3、
《条例》第
十条规定的3个免试注册条件之一(相关证件及工作年限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
(二)注册程序
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乡村医生是否符合上述条件;
2、乡村医生填写《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河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豫卫基妇〔2004〕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程序审批;
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乡村医生基本信息录入升级后的“河南省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5、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审批通过的乡村医生的全部资料(包括有关证件的原件)报省辖市卫生局备案审查;
6、省辖市卫生局依据备案审查情况,通过网络填报审查意见。
7、省辖市卫生局备案审查通过的人员,自动进入再注册程序。按再注册程序颁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