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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有关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7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0日)废止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7]6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的支持力度,减轻困难职工住房消费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向低收入困难家庭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职工或其配偶为被拆迁人,经国土房管部门批准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正常还款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

  二、补贴额度

  对职工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予以50%的补贴。

  三、申请程序

  (一)补贴申请

  符合担保费补贴条件的职工,可持以下资料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以下简称分中心、管理部)提出申请: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龙卡;

  (3)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

  (4)担保费发票及复印件;

  (5)经批准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为职工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夫妻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提供资料齐全、无误的,分中心、管理部应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资料不齐全或有误的,分中心、管理部应告知申请人补正。

  (二)资格审批

  分中心、管理部应依据市国土房管部门提供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资料进行审核,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批。

  (三)补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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