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199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津房改[1998]2号)
各区、县,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
现将《关于调整199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要及时向市房改办报告。
特此通知
附:关于调整199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调整199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各区、县,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
为贯彻落实《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津政发[1995]2号)的住房公积金调整规划,经市领导批准,决定1998年7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必须按照《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和亏损企业也要为在职职工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自1998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由5%调整为6%;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199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199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外商投资企业及中方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由11%调整为1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1996年职工个人月均实得工资调整为1997年职工个人月均实得工资。
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或实得工资的构成按《
天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津政发[1995]16号)之三《关于职工月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执行。在职职工1998年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低于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津劳计[1997]230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征得职工本人同意,下岗、内退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按其实得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