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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199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199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津房改资[1997]26号)


  为落实《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津政发[199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精神,现将1997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市职工个人住房基金,视同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制是房改的中心环节,住房公积金建立的好坏关系房改成败。各单位,包括困难和亏损企业都要为在职职工普遍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济效益好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可高于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经济效益差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可低于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率。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自1997年7月1日起,本市城镇范围内行政、事业、企业(含集体、乡镇、私营企业)的在职职工及其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由4%调整为5%;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199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199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外商投资企业及中方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1995年职工个人月均实得工资,调整为1996年职工个人月均实得工资,缴存率为11%。

  职工个人1996年月均工资总额或月均实得工资低于380元的,按380元计算。

  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在1997年5月15日之前,按市房改办《关于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程序的通知》(津房改资[1995]47号)办理。

  三、认真填报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各单位接文后,即可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办行领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汇总表”,认真填写后,于5月15日前,交住房公积金经办行。

  四、切实加强对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的领导。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级领导要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亲自抓;要层层举办住房公积金调整培训班;各单位要组织房改、劳动、人事、财务等部门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要及时研究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要严格执行房改规定,遵守房改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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