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做好1996年建立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津房改办[1996]21号 1996年5月3日)
根据《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 (津政发[1995]2号)和《关于1996年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的通知》(津房改办[1996]20号),为做好1996年建立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领取表册
1.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的单位(含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要在1996年5月20日前,到单位所在地的建行区、县支行房地产信贷科(以下简称经办行)领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以下简称“汇缴清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及住房公积金帐户预留银行印鉴卡片,办理开户申请手续。有计算机的单位,在经办行领取“汇缴清册”和“汇总表”时,还应领取“汇缴清册”计算机软盘。
2.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于1996年5月20日前,到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办行领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以下简称“调整清册”)和“汇总表”。有计算机的单位,在经办行领取“调整清册”和“汇总表”时,还应领取“调整清册”计算机软盘。
二、填报表册
领取表册后,各单位按《关于1996年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房改办[1996]20号)的规定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填写“汇缴清册”(或“调整清册”)和“汇总表”,并经上级主管劳动工资部门批准后(无上级主管劳动工资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由本单位工会签章),最迟不能晚于1996年6月5日上交经办行。
单位填写“调整清册”数据时,以经办行打印的“调整清册”人员为准(截止到3月31日,单位在经办行在册人员),单位实际在职人员与“调整清册”人员不一致时,属职工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的,要抓紧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和支取手续。
三、核对表册
经办行录入单位报送的“汇缴清册”(或“调整清册”)和“汇总表”后,打印“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对单位”(以下简称“核对单”)发给单位核对。发现错误,单位要及时在“核对单”上提出修改意见,并加盖公章,于五日内送到经办行修改(有计算机的单位同时报修改后的软盘)。如无误,单位应按“核对单”建立或调整“住房公积金单位帐”、“住房公积金个人分户帐”和“住房公积金单位月应缴额人数变化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