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0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5]5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3]19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200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不作调整
(一)自2005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200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作调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8%。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单位在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05年6月的月均工资总额。
二、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规定
(一)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自有资金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提高200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
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签章同意,连同所附申请资料,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已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2005年仍需提高缴存比例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
(二)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200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5262元。职工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