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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人、抵押物和借款期限的有关规定


  月还款额= 剩余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剩余还款期数/(1+月利率)剩余还款期数-1

  采取等额本金方式还款的:

  月还款额=剩余贷款本金÷剩余还款期数+贷款余额×月利率

  剩余贷款本金指变更时未偿还的剩余贷款本金;

  剩余还款期数= 变更后的总还款期数-变更时已履行的还款期数;

  月利率指变更后的累计贷款期限对应的现行同档次月利率。

  2、采取等本等息方式还款的,变更借款期限后,调整为采取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方式继续还款。根据变更后的贷款年限、月利率和剩余贷款本金重新核定借款人的月还款额,变更前已偿还的贷款利息不再重新计算,由于等本等息还款方式造成的利息差额不再收取。

  (三)申请人在申请变更时,应还清当月及以前的全部应还贷款本息。

  (四)借款期限变更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内只能办理一次。

  (五)原借款合同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变更借款人或借款期限应征得担保公司的同意。

  三、变更的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应携带以下资料到贷款银行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一):

  基本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原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3)申请人(监护人)的正楷人名章。

  2、申请变更借款人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因死亡或离婚变更的,应提供原借款人死亡证明或离婚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人对该住房享有继承权的公证书或受让人对该住房享有受让权的公证书;

  对继承权或受让权发生争议的,应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3、申请变更抵押物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变更后的抵押物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的,应提供调换后的新购房合同或协议;变更后的抵押物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的,应提供新抵押物的《房屋评估报告》、《房屋所有权证》;

  (2)新提供或补充的抵押物为借款人与第三人共有的,应提供经公证的第三人同意以该住房抵押的承诺书。

  4、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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