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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0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0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200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不作调整。自2001年7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199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月均实得工资)调整为200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月均实得工资)。

  内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为8%,外商投资企业单位和职工各为13%。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执行。下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下岗职工实际基本生活费计算;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下岗职工本人同意,下岗职工也可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能力用自有资金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内资单位单位和职工最高各为10%,外商投资企业单位和职工最高各为15%。申请提高的程序,按《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的暂行规定》(津房改办[1995]32号)执行。

  经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实行“三三制”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申请降低的程序按《关于单位申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的暂行规定》(津房改办[1996]39号)执行。

  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按照欠缴年度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补缴住房公积金。“三三制”企业,按欠缴年度缴存比例确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

  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应在2001年5月31日前办理审批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住房货币分配政策仍按《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津政发[1999]38号)执行。

  五、切实加强对调整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领导。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级领导要列入议事日程,组织房改、劳动、人事、财务等部门人员,认真填报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及时交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办行核对,保证7月1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顺利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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