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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0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0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津政发[1995]2号)关于住房公积金调整规划,现将2000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自2000年7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内资企业的在职职工及其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由199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的各7%,调整为199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的各8%。

  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不含外籍雇员和港澳台地区雇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由1998年职工个人月均实得工资的各12%,调整为1999年职工个人月均实得工资的各13%。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执行。下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下岗职工实际基本生活费计算;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下岗职工本人同意,下岗职工也可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能力用自有资金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提高的规定,按《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的暂行规定》(津房改办[1995]32号)执行。

  经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实行“三三制”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各1%。申请降低的程序按《关于单位申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的暂行规定》(津房改办[1996]39号)执行。

  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按照欠缴年度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补缴住房公积金。“三三制”企业,按欠缴年度缴存比例补缴确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缴存比例。

  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均须在2000年5月31日前办理审批手续。

  四、切实加强对调整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领导。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级领导要列入议事日程,亲自抓,要组织房改、劳动、人事、财务等部门人员,集中精力、集中时间认真填报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及时交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办行核对,保证7月1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顺利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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