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199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津房改[1999]7号)
各区、县,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
为贯彻落实《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津政发[1995]2号)关于住房公积金调整规划,现将1999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自1999年7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内资企业的在职职工及其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由199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的6%,调整为199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的7%。
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不含外籍雇员和港澳台地区雇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由1997年职工个人月均实得工资的12%,调整为1998年职工个人月均实得工资的12%。
二、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职工工资之构成,按《
天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津政发[1995]16号)之三《关于职工月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的规定执行。下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计算;经职工本人同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批准,下岗职工可以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的盈利单位,可以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市解决困难企业困难职工生活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困难企业,按全市统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必须在1999年5月31日前,按市房改办《关于单位申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暂行规定》(津房改办[1996]39号)办理。
四、认真填报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各单位接文后,即可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办行领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汇总表”,认真核实填写后,及时交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办行,保证7月1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顺利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