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困难企业及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
(一)经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及市国资委或区县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特困企业、困难企业和比较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二)经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及市国资委或区县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特困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签章同意,连同所附申请资料,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四)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也不得低于670元。职工领取基本生活费或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经职工书面同意,单位可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五)欠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符合欠缴年度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可按欠缴年度申请条件和缴存比例政策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制定补缴计划,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后,进行一次性或分期补缴。
四、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年度检验
单位办理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宜时,须同时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6〕11号)规定,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年度检验。2007年2月1日后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不须同时进行年度检验。
五、时间要求
单位完成2007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可到所在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领取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及年度检验的相关表册。
单位申请提高、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在办理缴存额调整前完成相关报批手续。
六、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的领导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级领导要列入议事日程,组织房改、劳动、人事、财务等部门人员,集中精力、集中时间认真填报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及时交回核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规定,保证200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顺利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