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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0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0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7]9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5〕8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200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同时,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9%提高到10%。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670元。单位核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670元的,以670元为缴存基数。

  (三)单位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07年6月的月均工资总额。

  二、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规定

  (一)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自有资金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提高200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

  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签章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二)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7110元。单位和职工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签章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

  缴存基数超过7110元的,应执行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6〕11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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