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根据专项任务书和项目合同的要求认真开展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专项任务,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九条 设备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仪器设备、软件购置、升级改造及调研、安装调试;
(二)文献信息资源、生物种质资源、科学基础数据等基础资源建设;
(三)科研用房修缮及配套环境建设;
(四)单位局域网等信息网络建设。
对须新建、扩建科研设施用房的,由承担单位按原渠道解决基本建设经费。
第十条 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及其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确需调整时,应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文献信息资源、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生物种质资源等与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相关的资源建设项目同时纳入相应的平台建设内容。
第四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设备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十三条 设备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四条 设备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并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中介服务机构等在管理过程中的审计、监督和评议咨询作用。
第十五条 设备专项资金的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将视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并根据情况采取暂停或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设备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和拨付结转资金等措施。
第五章 项目监管与总结
第十七条 有关公益类科研院所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监管机制,规范管理设备专项经费开支,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进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并建立设备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和信誉评价制度,绩效考评和信誉评价将作为申报和拨付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最迟于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将项目工作总结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和固定资产清单报省科技厅、财政厅。必要时,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条 未能按计划完成项目并进行总结的单位,责令限期完成,并停拨下一年度的设备专项资金,取消两个年度设备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中止或撤销参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93号)执行。因故中止或撤销的,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将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收回部分或全部省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配合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上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因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违反规定而被收回的专项资金,将继续用于资助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条件与设备专项资金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江苏省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
科研条件与设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编写格式)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申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