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软科学研究经费的开支范围为与项目研究相关的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数据采集费、国内调研旅差费以及其它直接为研究工作服务的费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费用开支。
第三十一条 多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必须明确项目主持单位。项目主持单位向其他参加单位分拨经费,应制定分拨方案,经省科技厅核准后办理分拨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开展研究工作不力、研究效率和研究质量低劣或不能胜任研究任务的,要追回拨款。项目承担单位完成任务情况将与下年度新上项目及经费安排挂钩。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追究相关责任和通报处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 凡列入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在研究工作按合同要求完成以后,承担单位应通过项目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的书面申请,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77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最终研究成果(研究报告)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引用材料务必注明出处,并附重要参考文献目录。项目研究所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等成果均应标注“江苏省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及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予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办理成果的归档和登记手续,并提交3000字左右能反映成果主要内容、结论的综合性提要,由省科技厅统一安排向有关方面介绍。
第三十六条 省科技厅和项目完成单位应共同维护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凡具有重要应用推广价值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通过各种途径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于2006年3月1日起执行。原《
江苏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苏科计(2001)1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