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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

  第二十一条 凡经批准列入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均需在计划文件下达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省科技厅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一式六份)。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签合同者视作自动放弃;如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提出无法落实合同确定的条款,则取消该项目。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在研软科学研究项目实行目标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估,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与信用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应及时划拨省科技经费、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协同省科技厅进行重点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统计工作;协助省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与信用评价。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建立项目管理档案,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省科技厅及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提交阶段报告和最终成果。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项目合同以及项目任务书所确定的目标任务、研究内容和进度安排,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定期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报告,重点反映研究项目的进展和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下阶段工作计划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遇有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发生变动和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及需延期的,应及时报省科技厅审批同意。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可以申请中止。各单位项目执行情况与项目申报挂钩。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必须由合同签约方共同商定,并签定变更补充文件。对被批准中止或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如实做出经费决算,退还剩余经费。
  第二十八条 未经商定和批准,单方面擅自变更合同的一律无效,所造成损失由擅自变更合同方承担。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经费由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共同管理,采取一次审定核拨的方法。软科学研究??担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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