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对研究项目的意义、创新点、方法和技术路线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公章。有合作单位的,须在任务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除南京市外,项目申请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省辖市科技局负责审核推荐;计划管理单列单位申请的项目经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单位推荐;在宁其他高校、省属单位申请的项目报省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其他在宁单位申报项目由南京市科技局审核推荐。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项目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1、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2、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计划的定位、项目指南范围和申报通知要求;
3、申报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研省科技计划项目;
4、项目申报单位是否有应结未结、强行中止、撤消项目;
5、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弄虚作假、经费使用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聘请具有较高学术素养、较丰富实践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咨询。
第十八条 专家咨询依据《软科学研究计划立项综合评价指标》,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评分,并提出书面咨询意见。省科技厅在对专家评分和书面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处理、综合平衡后择优选项,编制年度软科学研究项目计划;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下达年度计划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 专家咨询的全过程实行回避与保密制度。咨询专家应回避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咨询活动。咨询专家以及参加咨询工作的全体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申请者知识产权,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申请书,不准泄露咨询专家姓名、咨询过程中的意见和未经审批的咨询结果,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对专家咨询评价良好,但未获经费拨款资助的项目,申报单位若能自筹经费,经核准后,可列为省软科学研究计划指导性项目。省科技厅在组织协调、资料选征和成果验收等方面提供适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