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培育对象在“十一五”期间选拔两次,候选人由企业或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推荐。
第七条 省辖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及创业创新载体人选的组织推荐,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创业创新杰出人才”进行初评,对“创业创新优秀人才”进行终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省(部)属企业人选的组织推荐,并组织专家对“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创业创新杰出人才”进行初评,对“创业创新优秀人才”进行终评,经厅(局)党组批准后,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创业创新杰出人才”的评审工作,并对各市、省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创业创新优秀人才”名单进行审核,结果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评审,按照《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进行。
第四章 培养与支持
第十条 省、市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培养对象参加政治理论培训班,提高培养对象的政治理论水平,增强其政策意识、大局意识和发展意识。有计划地选派培养对象到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和知名企业参加各种专题培训和专业研修,帮助其了解掌握现代管理理论和世界经济、科技发展趋势。设立创业创新论坛,定期组织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开展交流与合作。
培养对象申报的重大科技和产业化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省市各相关部门应优先给予立项支持。
第十一条 设立“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培养资金”,资助培养对象实施新产品开发工作;资助培养对象接受创业创新辅导、经营管理培训以及参加产业技术交流活动;资助培养对象参加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加大宣传表彰力度,对在创业创新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培养对象进行表彰和奖励,提升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