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引进人才所在地党委、政府根据引进人才个人意愿负责解决其子女入学等实际困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培育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又好又快地推进“两个率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发[2006]2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培育计划(以下简称“培育计划”)。“十一五”期间,重点面向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选拔一批有较强技术研发和经营管理能力,敢于创业、勇于创新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通过重点扶持培养,到2010年,培育产生企业年营业收入超10亿元的创业创新领军人才10名,超1亿元的创业创新杰出人才100名,超1000万元的创业创新优秀人才1000名。
第二章 培养对象
第三条 培育计划的培养对象为创(领)办或参与创办科技型企业,实施创新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
第四条 近五年内在我省注册的科技型企业中的以下人员可以申报江苏省创业创新人才培育计划:
1、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拥有自主创新的科技成果,初步实现创新成果转化,经营情况良好,依法经营,按章纳税的企业法人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2、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我省重点发展产业领域拥有自主创新的科技成果;以技术入股形式参与创办科技型企业,并积极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高校、科研单位科技人员。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培育计划的申报与评审组织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