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贯彻落实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政策。政策要向创新型企业倾斜,引导试点企业率先大幅度增加技术开发费投入,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支持试点企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支持试点企业独立或联合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建立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及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等。试点企业建立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
3、支持试点企业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和自主品牌战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对试点企业获得受理的重大发明专利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所需申请费和实审费,省、市财政专利申请专项补助资金按规定给予全额补贴。支持试点企业成为技术标准制定的牵头单位,并优先支持试点企业参与企业标准试点工作。
4、支持试点企业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国际化人才、复合型人才,鼓励试点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进行科技人才的交流与互动,组织试点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管理等方面的培训。组织开展职工素质建设工程,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技术技能素质。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专项资金,优先支持试点企业培养和引进我省前沿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急需的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及优秀企业家。
5、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表彰和奖励。对成绩特别突出且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授予“省五一劳动奖状”,并优先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对在创新型企业试点中取得显著创新成效的企业或个人,省科技厅、国资委、总工会、工商联给予表彰或奖励。
七、组织实施
省科技厅牵头,省国资委、总工会、工商联组成联合工作组,负责组织并指导全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开展。各市科技局会同当地国资监管、工会、工商联等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1、试点企业的申报。按照“自愿申报、择优遴选”的原则,由企业填写《江苏省创新型企业试点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本企业的基本情况、试点任务、具体措施、工作进度以及年度目标和“十一五”总目标等),于每年5月底经试点企业所在市科技局会市国资监管、工会、工商联等部门初审后,一式三份上报省科技厅,抄报省国资委、总工会、工商联各一份。省属企业直接报省科技厅,抄报省国资委。
2、试点企业的确定。省科技厅会同省国资委、总工会、工商联和有关专家开展试点企业的评审工作,审核批准企业试点方案,择优确定试点企业并公示。公示结束后,经四部门联合审定后正式下达“江苏省创新型试点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