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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修订)

  8、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为社会提供6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9、大学科技园管理机构与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
  第九条 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的验收和认定,由省辖市科技局、教育局联合向省科技厅、教育厅提出申请,并提交《江苏省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申请报告的内容和数据应可核查。
  第十条 省科技厅、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验收的大学科技园进行现场评估,并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予以认定和授牌。
  第十一条 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的孵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的工作场地范围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3、企业在大学科技园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5、迁入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6、企业租用大学科技园孵化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
  7、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
  第十二条 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实施统计年报制度,列入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序列进行指导和管理,省科技厅、教育厅委托有关机构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各大学科技园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建设发展绩效统计报表报送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并同时抄报所在省辖市科技局、教育局。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教育厅每3年对江苏省大学科技园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达不到考核条件的大学科技园,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考核条件的,将取消其“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的资格。

第四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四条 江苏省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五条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重点支持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内企业申报的项目。省、市科技部门优先推荐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内企业申报承担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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