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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规范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规范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苏科计〔2007〕138号)


各省辖市科技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管理,规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根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试行)》(苏科计[2005]400号、苏财教[2005]192号文)的要求,现将专项资金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程序和格式通知如下:
  一、必须及时报告的重大事项
  1、合同规定的研发目标或主要任务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
  2、合同规定的产业化考核指标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
  3、合同规定添置的重要中试装置、重大仪器设备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
  4、合同规定的产业化任务中的土地审批、基本建设、生产线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
  5、合同规定的地方配套、企业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等投资预算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
  6、合同规定的企业股权结构、财务管理以及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
  7、遇到审批、授权、方案重大调整等可能影响项目执行进度的问题;
  8、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事项或项目实施所在地的科技局执行检查中发现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程序如下;
  1、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局提交重大事项报告,具体列明变化事项、发生原因和调整内容,并逐级报送给有关省辖市科技局;
  2、省辖市科技局核实并研究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后,正式行文报省科技厅,具体格式见附件。
  3、省科技厅只受理省辖市科技局提交的重大事项报告。
  三、重大事项的处理
  省科技厅受理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后,将视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或考察,并根据专家建议,研究是否同意内容调整和整改措施,待整改到位后,继续实施该项目;对其中整改措施不力、可能影响项目顺利实施的,将采取停止分年度拨款或停止项目贷款贴息拨付等措施;情况严重的,将中止项目,进行审计清算,追回省拨经费,并对相关科技局进行责任追究。
  对未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止分年度拨款、停止项目贷款贴息、中止项目的处理。对有关科技局进行通报或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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