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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二)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职工在职期间生育、节育等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
  (三)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费用;
  (四)实施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的费用;
  (五)治疗本条第二项范围内的并发症的费用。
  用人单位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在产假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因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并发症医疗费用的除外。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全市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全市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第四章 生育保险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职工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含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职工进行本办法第十三条范围内的生育、节育的,凭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诊疗手册》和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在规定范围和标准内免付费用(挂号费除外),其费用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十七条 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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