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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四)受理参保单位职工有关生育保险业务的咨询。
  (五)提出改进和完善生育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六)做好相关的配套服务工作。
  第六条 职工所在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且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符合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在职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依照本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职工支付生育保险费用。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缴费费率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相同费率,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个人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基金的统筹层次保持一致。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费征缴和管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执行。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假期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并享受下列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有下列情形的,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和津贴:
  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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