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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岳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岳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罗碧升

二○○四年八月五日

岳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均衡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费用负担,根据《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当地的生育保险。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障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设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合署办公),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生育保险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财政、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生育保险的有关配套政策和制度。
  (二)负责生育保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
  (三)协调生育保险工作中各部门关系,调解处理生育保险纠纷。
  (四)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进行审定。
  (五)依法查处生育保险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兑付,定期公布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二)负责编制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按时报送生育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三)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生育保险服务合同,并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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