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整顿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收费。依托省市级重点中学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国有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另行核定。部门、单位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本通知规定的“一费制”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将远程网络的建设费用和使用费用转嫁给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国有民办、民办公助、社会力量办学校的收费,根据偿还初期建设投资的情况逐年降低的原则,由市物价局另行核定。
二、高中教育收费
1、公办高中学费维持上年标准不变。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费,省级重点中学每生每期不超过1000元,其它城区(含县城)中学不超过800元,农村中学不超过550元。职业高中的学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规范公办高中学校代收费。高中代收费继续按学生受益情况划分为应缴部分和自愿部分。应缴部分由必订书籍课本费、音像教材费、作业本费和其它费四项组成;自愿部分由寄宿费、信息技术教育费、班费、选订书籍课本费和影票费五项组成。其中信息技术教育费,经市核定了电脑教室学习费标准的,按市物价局规定标准执行;没有核定电脑教室学习费标准的,经省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学校按每生每期50元,其它学校按每生每期35元的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3、公办高中择校实行“三限”政策。未举办民办高中的省市级重点中学的择校,继续实行“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的“三限”政策。“限人数”的具体比例为:省级重点中学不超过当年招生总数的50%,市级重点中学不超过当年招生总数的30%。“限钱数”的具体标准为:省级重点中学每生不超过8000元,市级重点中学每生不超过6000元,由学校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向学生收取,非省市级重点中学不得收取择校费。“限分数”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同层次公办高中计划内录取分数线以下10%以内,要求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扩大择校生比例、提高择校收费标准、降低择校录取分数线或实行收费与录取分数线挂钩的办法。举办了民办高中的省市级重点中学,不得招收择校生,不得再收取择校费,其举办的民办高中由市物价局另行核定收费标准。
4、规范民办或部门单位企业办高中收费。依托省级重点中学举办的国有民办高中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另行核定。部门、单位、企业办高中,按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执行。国有民办、民办公助、社会力量办高中的办学经费和住宿费,主要用于学校的基本建设和改善教学住宿条件,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
三、严肃教育收费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