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源控管工作的通知
(岳政发[2004]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强化税源控管,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结合我市实际,就切实加强税源,特别是地方税源控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纳税业户登记管理
(一)税务部门要在政府办证大厅(含二厅)设立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在业户办理工商注册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
(二)建立部门工作联系制度。各级工商、质监、公安、卫生、
体育、文化等部门,要定期向税务部门通报下列情况:
1、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业、停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
2、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发情况;
3、机动车辆上户增减变化情况;
4、音乐茶楼、舞厅、洗浴中心等特种行业的开业、停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
5、各类棋牌室、体育俱乐部、体育武术馆(校)、网吧等文化、体育产业分户的开业、停业、变更和注销情况;
6、个体医疗诊所的开业、停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
7、医疗单位个别门诊个人承包、挂靠及大型医疗设备个人参股分红情况。
(三)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医疗机构、园区、专业(综合)市场、商贸城等的清理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项整治,公安、卫生、国税、地税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确保将所有经营业户全部纳入工商监管和税收管理。
(四)科技、民政、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对各类科技、福利、校办、劳服等企业定期进行资格审查,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取消资格。对利用《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等弄虚作假骗取税收减免的,要追缴应纳税款,并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强化建筑业税收管理
(一)各级计划、经贸、建设、水利(长江干堤修防)、公路等部门,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建设项目信息资料。
(二)外来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登记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或报验登记。
(三)建设单位(包括中央和省驻岳单位)与设计、施工企业、工程监理等单位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后30日内,要与地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地税部门发给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由其负责代征该工程项目的地方税收。凡不能提供地税部门核发的委托代征证书的建设单位,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督促建设单位与地税部门及时补签委托代征税款协议。